中国人寿德州分公司以案说险:侥幸心理不能有,如实告知要牢记

2024-09-12 15:42  

案例详情:

张女士于2021年3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类保险,当年12月因乳腺癌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付。公司理赔调查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张女士在2020年3月曾因乳腺结节、乳腺增生等疾病住院治疗,由于投保前在健康告知中未将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最终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此案例中,张女士对以前的疾病史有所隐瞒,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风险提示: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包含了可能影响投保、核保和理赔的方方面面,要如实将病情告知保险公司。

2.《健康告知书》里提到的疾病,可能有些不确定自己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要以医院的诊断记录和体检报告为准,交由保险公司来判断是否能通过核保。

3.《健康告知书》的问题里,有些会有时间限制,回答时要注意,如果问的是2年内的情况,不能仅根据半年内的健康状况来回答。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通讯员|刘学鑫 编辑|赵鑫玲
审核|杨光艳 终审|尹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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