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如何计算?

2025-08-14 21:17   ​德州日报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部分经常涉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如何计算呢?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某驾驶非机动车相撞,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王某与妻子共同抚养二子,长子于2012年11月4日出生,次女于2018年3月21日出生,王某的父亲于1958年7月12日出生,王某的母亲于1957年10月22日出生,王某与妹妹共同赡养两位老人。

法庭审理:

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计算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王某定残日为2024年8月30日,女儿于2018年3月21日出生(至定残日年满6周岁),扶养年限依照12年计算;儿子2012年11月4日出生(至定残日年满11周岁),扶养年限依照7年计算;王某的父亲于1958年7月12日出生(至定残日年满66周岁),扶养年限依照14年计算;王某的母亲于1957年10月22日出生(至定残日年满66周岁),扶养年限依照14年计算。

被扶养人身份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计算方法: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扶养年限×赔偿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本案中赔偿系数为10%,参照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30251元/年为标准计算。前七年至儿子扶养年限止,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30251元/年×(1/2+1/2+1/2+1/2)=30251元/年×2,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30251元/年;同理,第8年至第12年女儿扶养年限止,为30251元/年×(1/2+1/2+1/2)=30251元/年×1.5,超出限额;第13年至第14年,二位老人扶养年限止,为30251元/年×(1/2+1/2)=30251元/年×1,等同限额。故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直接计算为30251元/年×14年×10%=42351.4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意外和风险随时可能发生,不仅会给我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还可能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困扰。当意外发生后需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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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智群 编辑|许欢
审核|刘春杨 终审|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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