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的标准流程

2025-06-27 17:33  

为推动更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更加了解保障政策,更方便享受集中照料服务,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面向群体

经济困难群体中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 60 周岁及以上的,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群体中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缴费低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补助标准=实际缴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会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三)提交材料。入住养老机构满 30 日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资料,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四)审核把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结合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将会书面告知理由。

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发放。

信息来源|德州市民政局
编辑|李莉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

×